個人資料保護法Q&A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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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精神在於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個資法第1 條)。
個資法所定義的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碼、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以及其他得以間接或直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 第1條

A: 下述情況於蒐集個資前免告知當事人(個資法第 8 條)

  • 法律規定免告知。
  • 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 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 告知將妨害第三人重大利益。
  • 當事人明知應告知內容。
下述情況於處理或利用個資前免告知當事人(個資法第 9 條)
  • 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 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 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 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A: 告知之方式,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
個資保護法雖然沒有規定企業一定要等到當事人回覆同意後才能使用該個資,但企業需要留意,如何證明已完成告知的義務。(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

A: 個資法有不少條文都有提到「書面同意」,例如第15條、第19條或第20條。儘管根據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規定,書面意思表示之方式,雖然可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但本公司因屬多層次傳銷事業,許多規定仍得遵循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故仍得以紙本書面為之。

A: 為落實尊重個資當事人資料自主權,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籌組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由總經理擔任召集人並任命相關主管帶領個資保護工作小組專責規劃推動個資法因應相關作業。
近期台灣分公司官網將增設個資法因應專區,提供會員瞭解本公司法令遵循狀況與說明。配合稽核作業,確認相關措施持續切實執行。
為因應此重大變革,舉辦一連串內部教育訓練與說明會,藉此讓全體同仁瞭解個資保護法,進而守法。

A: 今(110)年10月個人資料保護法已經施行,本公司為維護廣大會員的權益,積極配合政府,展開多項具體措施以強化保護個資。同時,為維護業主夥伴未來能夠順暢推展組織網絡的健全發展,將針對獨立業主/VIP購物者...進行告知特定目的範圍,並取得在此特定目的範圍內之個人資料的同意聲明。

A: 很抱歉!為維護會員的權益並配合政府相關法規,同意書的簽署將視為加入申請之必要填寫項目。

A: 為配合個資法之執行,如果您的下線未繳交同意書,或是不同意個資授權,本公司所提供之相關服務將無法繼續提供,例如會訊交寄、一般商品交易。


詳細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業經法務部發布,自101年10月1日生效--的內容,請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