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是馬來西亞Cosway (M) Sdn Bhd (50118-A)(以下簡稱為"科士威")在台灣的事業處。其營運方針執行科士威子公司eCosway.com有限公司(以下簡稱"eCosway")的商業模式。本公司之eCosway政策與程序自2005年2月1日起生效並對本公司的eCosway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於2005年2月1日以後的活動必須符合eCosway政策與程序。本公司可隨時酌情決定更改本政策與程序的任何部分,無須取得個別業主的同意,而該等更改公佈於本公司在台灣的正式刊物上或eCosway.com網站發表後生效並具約束力。
1. 序言
1.1 政策和盈利計畫納入業主協議
現有以及由本公司所擬訂之政策與程序,納入及構成本公司eCosway業主協議的一個組成部份。在本政策與程序中,凡是"協議"字眼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eCosway業主協議;
b) 本政策與程序;
c) eCosway盈利計畫。
上述文件是參考eCosway業主協議(現有的及由eCosway所修訂的協議),而納入本協議。每名業主有責任閱讀、了解、遵守及確實明瞭本政策與程序的最新版本並遵照本協議運作。
1.2 遵從
eCosway 業主必須遵守本協議所列明的全部條文以及本公司隨時有權修訂的上述條文,並同意遵守所有中華民國對業主的eCosway業務及操守之要求。由於業主可能不熟悉其中許多的作業標準,因此每名業主必須詳細審閱、遵守本協議。請仔細閱讀本協議的資料,因為它說明和管制業主作為獨立承包商(即參加人)時和本公司之間的關係。
1.3 協議的修訂
鑑於法律、命令以及商業環境的經常改變,本公司保留絕對的修改協議、商品的訂價以及電子盈利積分(eV)之權力。業主簽署業主協議,即同意接受及遵守本公司選擇進行的所有修正和更改。有關修改的通知將刊登在本公司的正式刊物上。本公司也以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為全體業主提供一份完整的修訂條文:(1)公佈在eCosway.com的正式網站上;(2)通過電子郵件通知業主。於本公司修改後,如果業主繼續經營eCosway業主業務,或業主接受盈利及獎勵金,即被確認為接受對本協議的任何或全部的修正。
電子盈利積分(eV)是計算每月利潤e幣的銷售額,每一e幣(e$) = NT$32。市場上美元與新台幣之兌換率浮動狀況將不影響本公司設定之e$與新台幣的兌換率。
2. 成為業主
2.1 成為業主的條件
凡欲申請成為eCosway業主,可用其自然人名義,或以一家已向中華民國政府有關機關設立登記的商號或公司名義申請。
2.1.1 欲以自然人名義申請加入者必須
a) 年滿二十歲。如為十八歲以上但未滿二十歲,得由其父母或監護人簽署書面同意而申請成為業主;
b) 擁有有效、可接受的身份鑑定形式(如政府發出的身份證明),以便在其居住的地區開設銀行戶口;
c) 繳付加入費(行政、訊息與資料費,詳細費用本公司將另行通知);
d) 提呈填妥的業主申請表格及協議給本公司。
2.1.2 欲以一家已設立登記之商號或公司名義申請加入者必須
a) 擁有合法的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並將其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後,與公司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呈交給本公司;
b) 繳付加入費(行政、訊息與資料費,詳細費用本公司將另行通知);
c) 提呈填妥的業主申請表格及協議給本公司;
d) 能夠開立"佣金收入"之統一發票。
2.1.3 本公司有權拒絕任何要成為eCosway 業主的申請而不必說明理由或解釋。
2.2 登記註冊
申請者可在本公司或任何由本公司授權之eCosway銷售中心辦理加入手續。申請者成功呈上業主申請表格及簽署協議,並繳交加入費後,即被接納為新業主及獲得業主卡(含有業主編號),此業主卡用以鑑定業主的身份。
2.3 業主之權利
業主申請書及業主協議一經被本公司接受後,新業主便可享有盈利計畫和業主協議的利益。有關利益包括以下權利:
a) 在指定的eCosway銷售中心購買及銷售商品;
b) 參與eCosway盈利計畫(如業主達到eCosway所要求之條件,則可以獲取利潤及獎勵金);
c) 介紹其他個人或團體成為eCosway的購物者或eCosway業主,以建立業務網絡及透過eCosway盈利計畫而受惠;
d) 獲得eCosway刊物及其它eCosway資料;
e) 參與eCosway為業主舉辦的促銷及獎勵金競賽和活動。
2.4 續約
業主協議的期限為一年,有效期從本公司接受為業主的月份算起。業主必須每年對業主協議續約,以及在業主協議屆滿的月份或之前,繳付由本公司決定並宣佈的行政、訊息與資料費。若上述費用未在業主協議屆滿時或之前繳付,本業主協議將被視為不續約終止。
3. 業主之義務
3.1 遵守eCosway盈利計畫
業主必須遵守本公司正式文件內所列明的eCosway盈利計畫之條規。除依本公司正式文件內所特別註明的方法或者業主獲得本公司另行出具之書面同意,否則業主不得透過或連同其它系統、計畫或行銷方法提供eCosway的商機,亦不得要求或鼓勵其他現有或潛在購物者及業主簽署任何協議或合約以成為eCosway業主。另外,除了經正式的eCosway刊物鑑定為推薦或指定的購物或付款以外,業主不得要求或鼓勵其他現有或潛在業主或購物者向任何個人或團體購物或付款以參與eCosway的盈利計畫。
3.2 業主業務的變更
如業主的業主申請表格及協議所填資料有所更改,業主必須即刻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以維護資料的正確性。業主於更改他們的現有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因婚姻而改名、使用新名字、更改銀行帳戶或個人身份鑑定、更改政府的身份證號碼、或更改業務的擁有權形式,如從個人獨自經營改為業主所擁有的商業實體等)。業主必須呈上本公司提供的"更改細則表格",連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呈交予本公司。
3.3 取消及重新申請
如業主連續六(6)個月保持不活躍(即沒有購買本公司商品、不銷售公司商品、不介紹新業主或購物者、不參加eCosway任何的活動或不參與任何形式的業主活動),業主得書面通知本公司取消其eCosway業主之身份。惟於前述期間經過後,前業主仍得在本公司所屬不同的網絡分支下,重新申請成為業主。
3.4 利益衝突
eCosway業主可參與其它直銷或網絡行銷或多層次傳銷事業(統稱"網絡行銷業務");且業主亦可從事非本公司商品的銷售,惟如業主選擇參與另一個網絡行銷業務,為了避免利益和誠實信用上的衝突,業主不得未經本公司許可,從事以下的介紹活動:
3.4.1 在本協議有效期間,直接或透過第三者確實或試圖介紹其他eCosway業主參與其它網絡行銷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向其他eCosway業主介紹或協助陳述其它網絡行銷業務,或明示、暗示地鼓勵其他eCosway業主加入其它網絡行銷業務。因同時經營兩個網絡行銷業務,極可能引起利益上的衝突,業主有責任在介紹或註冊潛在業主加入另一個網絡行銷業務之前,先確定該潛在的介紹對象是否為eCosway之業主。
3.4.2 在本業主協議解除或終止後六(6)個月內,前業主不得介紹其他eCosway業主加入另一個網絡行銷計畫。
3.5 禁止購買過多存貨
本公司嚴禁業主為了爭取在盈利計畫中所規定的利潤及獎勵金或升級資格而購買不合理數量的商品。業主不得購買超過其在一(1)個月內合理轉售或消費的存貨,亦不得鼓勵其他人為之。
3.6 獨立承包商地位
業主是獨立承包商而不是特許專營權或商業機會購買者。本公司與eCosway業主之間的協議,不形成本公司與業主之間的僱主/僱員關係、代理權、合夥關係或聯營關係。業主不得因為其服務,或為了國家、聯邦、州、省、地區、或地方稅務目的,而被視為本公司的僱員。業主須自行負責繳納因作為eCosway業主所賺取的一切盈利於政府機關作為稅金。業主無權(明確或暗示地)約束本公司負起任何義務。每名業主應訂定本身的目標、時間及銷售方法,但須遵守業主協議的條件、本政策和程序以及有關的法律。科士威台灣分公司和eCosway名稱及其它可能被本公司採納的名稱皆是本公司的專有商號、商標、服務標誌及識別標誌,業主僅限於本公司所明文規定的方式使用。
3.7 任何eCosway業主每次與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銷售中心交易時,都必須隨時出示他/她的業主卡。
3.8 不任意散佈不實事項
本公司的宗旨是為業主提供此行業中的最佳商品、盈利計畫及服務。因此,本公司珍惜業主所提供的建設性批評及評論。業主類似評論須透過電子郵件發送到本公司。雖然本公司歡迎業主建設性的意見,惟業主在外經營業務時,對本公司、其商品或盈利計畫等發表負面的評論及談話,將毫無用處,而只會打擊其他eCosway業主的熱誠。因此為了向其分支網絡的業主以身作則,業主不得中傷本公司、其他eCosway業主、本公司商品、盈利計畫、或本公司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或散佈不實事項,否則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公司政策及程序,本公司並可能對該行為採取法律行動。
3.9 遵守法律
業主在從事其業務時,須遵守中華民國之法律以及相關行政命令。若業主之行為違反前述規定,而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業主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與本公司無涉。
4. 通則
4.1 錯誤或疑問
如業主對利潤及獎勵金或商業狀況報告或收費有疑問,或認為存有錯誤,業主須在有關錯誤或有疑問事件發生後六十(60)天內,透過電子郵件,或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不對任何未在六十(60)天內報告的錯誤、遺漏或問題負責。
4.2 所得稅
業主有責任就作為業主所賺取的任何收入而依法繳付相關稅賦,與本公司無涉。
4.3 繼承
如一名業主死亡或陷於無行為能力,其eCosway業主業務可由其繼承人、遺囑所指定之人繼承或法定代理人繼續經營。為確保轉讓妥當完成,其繼承人、遺囑所指定之人或法定代理人須向本公司提供適當的法律文件。因此,業主應請教律師以協助他準備遺囑或其它法律文件。當某一個eCosway業主業務按照遺囑或其它法定程序轉讓,遺囑所指定之人、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獲得相關權利,並領取已故業主分支網絡的所有利潤及獎勵金;但須依循以下的條件。前述人等必須:
a) 簽署新的業主協議;
b) 遵守協議的條件與條款。
按照本節所轉讓的eCosway的利潤及獎勵金款項,將匯入遺囑所指定之人、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銀行帳戶。前述人等須提供本公司有關銀行帳戶的詳細資料,以匯入利潤及獎勵金。如eCosway業主業務遺留給數人時,該數人必須組成一個商業實體。本公司將把所有利潤及獎勵金及適當的稅務報表(若有),發出給該商業實體。
4.4 因業主死亡的轉讓
要按照遺囑實行eCosway業主業務的轉讓,繼承人或其遺囑指定之人須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文件:(1)死亡證明書;(2)經過公證的遺囑或其他確定繼承人繼承eCosway業主業務權利的文件;以及(3)填妥及簽名的業主協議。
4.5 因業主陷於無行為能力的轉讓
由於業主無行為能力而實行eCosway業主業務的轉讓,法定代理人須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文件:(1)經法院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之文件;(2)經法院選任為法定代理人之文件;以及(3)由法定代理人填妥及簽名的業主協議。
4.6 反垃圾郵件政策(Anti-Spam)
為了保護全體購物者及業主的利益,本公司不允許任何垃圾郵件和不恰當的商業廣告之發送。任何業主被發現以垃圾郵件或不恰當的廣告方法促銷eCosway業主業務,將被即刻終止業主資格。如業主或購物者因進行垃圾郵件活動而被終止其資格,其將喪失一切的業主/購物者權益、一切本公司未支付的款項、卡超值積分、超值積分和換購積分將被沒收,喪失一切推薦及失去在任何其他業主資格下重新加入eCosway的資格。如上述垃圾郵件活動導致eCosway網站(頁)、網域名稱、網站空間、伺服器或活動的正常運作受到損害或干擾,有關業主將須對本公司eCosway業務的損失,負責賠償。
5. 糾紛的解決和紀律程序
5.1 本項協議將依照馬來西亞法律執行及詮譯。任何有關本協議,eCosway及其盈利計畫或其商品,以及一名獨立業主或有關一名獨立業主或本公司在此協議下的表現所應享有的權益和應負的責任, 若有任何爭執或索償,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協商解決。
任何因本協議書而生的爭議(不論其為契約上或非契約上原因),若雙方未依和平方式或協調方式解決,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若該爭議涉及其它在台灣地區以外之業主的權利或利益,在台灣地區以外之行為,業主同意應按照馬來西亞法律執行及詮釋。因此種解釋本協議書或各業主間之權利而產生或有關的爭議均應在吉隆坡或依據1952年馬來西亞仲裁法令,以及吉隆坡區域仲裁中心仲裁規則所指定的其它地點,仲裁解決。
其他業主若向本公司提出訴訟或反訴訟,其法律關係係屬個別承審法官之認定,業主同意不援引個別案例內容或相關證據為向本公司請求之基準。亦不得參與其他業主或集團訴訟的一部份。
5.2 紀律制裁
業主違反任何一則eCosway政策與程序,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紀律處分:
5.2.1 任何eCosway 業主若被發現有任何抵觸、破壞及/ 或違反上述政策與程序之行為, 公司有權取消其業主身份及/或終止其業主協議。
5.2.2 在任何情況及理由之下,一名業主之協議一旦被公司終止,該業主之網絡組織將任由公司作出轉移或重新調整之安排。
5.2.3 在任何情況及理由之下,若網絡組織被錯誤轉移,公司有權作出必要及妥善的安排與更正。
5.2.4 除了上述權利之外,本公司亦有權對任何違犯上述任何一則政策與程序的業主,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刑事訴訟以及損害賠償之請求)。
6. 退換貨政策
6.1 若本公司之產品有瑕疵:以購貨發票日期為計算日,三十日之內接受退換。
6.2 解除契約之退貨
6.2.1 業主在加入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
a) 加入費全額退還。該業主須退還創業資料袋所含之所有資料,且資料應處於可再使用之狀態,可依發票及售貨單明細辦理退貨,如該產品已經使用,須補足售貨單所列之產品即可,如無補足以使用產品,將以產品建議價金額扣除退還費用。
b) 本公司於契約解除或終止三十日內接受申請退貨。如係由本公司前往取回者,本公司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c) 該業主所退還之商品必須可再持續銷售且有效期限大於六個月。
d) 退款以實際發票淨價為準,但須扣除當事人因該項進貨而獲得的所有獎金,其他上線業主因該項進貨所得之相應獎金也將分別自上線業主的獎金中扣除。
6.2.2 業主在加入三十日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
a) 加入費不退還。
b) 該業主所退還之商品必須可再持續銷售且有效期限大於六個月。
c) 商品退款以實際發票淨價為準,業主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本公司應以業主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須扣除當事人因該項進貨而獲得的所有獎金;其所屬相關業主因該項進貨所得之相關獎金也將分別自相關業主的獎金中扣除。取回商品之價值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如商品由本公司前往取回者,本公司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d) 業主辦理終止契約依以下價值減損表辦理退貨。
發票日起計算 | 價值減損 |
---|---|
45日內 | 0% |
46日至90日 | 20% |
91日至180日 | 50% |
* 退貨應檢附原購物發票正本,填妥退貨申請表並加蓋買受人私章。
e) 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6.2.3 業主違反營運規章、計畫或下列違約事由,遭本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者,退貨依本程序第6.2.2 節處理
a)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b)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c)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d)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
7. 不活躍及終止
7.1 終止的影響
於業主不再對其業主協議續約、違反業主協議或由於不活躍而被終止、或自願或強迫終止其業主協議(以上各種方法統稱"終止")後,該前業主不得對其曾經操作的網絡組織擁有任何權益、所有權、利益請求權,亦不得享有其組識所爭取的銷量的利潤及獎勵金。被終止業務的業主永遠喪失作為業主的一切權利。這包括銷售eCosway商品的權利及獲取該業主之前分支網絡業主的銷量及其它活動所得的未來利潤獎勵金。終止業主協議後,業主同意放棄他們可能擁有的一切權利,包括且不限於對他們前分支網絡的權利、以及對其前分支網絡所爭取到的銷量及其它活動的任何利潤或報酬。
在業主協議被終止後,本公司擁有絕對的權力決定是否取消給予業主完成的電子盈利積分。
前業主不得聲稱其為eCosway業主,亦無權銷售eCosway商品。被終止業主協議的業主只能獲取在他終止前的最後一個完整付款期的利潤及獎勵(扣除任何在業主被強制終止前進行調查時所扣留的任何利潤及獎勵金)。
7.2 強制終止
業主違反本協議條件(包括eCosway絕對有權力進行的任何修訂條件),本公司有權行使本程序第5.2節所明文的任何制裁,包括強制終止其業主協議。終止行動在書面郵寄至業主最後已知的郵寄地址,或當業主收到確實的終止通知(包括書面以及口頭告知)後生效,並以最先發生者為準。本公司表明在以下情形下保留權利,得提前三十(30)天向業主發出書面通知以終止協議並停止eCosway業務:(1)本公司停止業務;(2)本公司解散;或(3)停止以直銷方式經銷商品。於前述情形之終止,業主除了可依本程序第6條之退換貨政策辨理退貨外,不得向公司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7.3 自願終止
業主有權隨時以任何理由終止其業主協議。終止通知須以書面通知送達本公司的主要營業地址,於該通知送達後,審經核無誤後即可產生效力。上述書面通知須包括業主名字、身份證影印本、地址及業主編碼(ID)。
7.4 不續約
業主也可在登記屆滿時或之前不對本協議續約,而使業主協議發生終止之效。